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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增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内容

发布时间:2015月08年05日      阅读次数:1792次

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,规范工程建设市场,促进公平竞争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工作的通知》(商检会〔2015〕5号)要求,结合我省交通(公路、水运)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际,省交通运输厅以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交通建设 项目招投标中增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内容的通知》(粤交基函〔2015〕1556号)要求,在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增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内容。  
 通知要求,在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(资格预审)文件中,资格审查条件的信誉最低要求中增加以下三款内容:(一)投标人(或申请人)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 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生效的行为。(二)投标(或资审)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(含备选,下同)、总监代表、驻地高监、设计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试验 室主任及副主任等主要人员,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判刑的行为。以上投标人(或申请人)、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可以投标人(或申请人)所在地人 民检察院提供的查询结果为证明材料,与履约信誉材料一并装订。对投标人(或申请人)伪造、涂改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的,一经发现将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,并 按提供虚假材料而否决其投标(申请),按不良投标行为予以公告。对联合体成员投标(申请)的,应对联合体成员各方均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。  
  通知明确,在7月28日之后对已备案或发售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(资审)文件,招标人可进一步完善或在补遗书中进行补充修改文件。  (作者:马召辉)


    来源:交通部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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